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回應環保署7月23日新聞稿


個人是成大法律系王毓正,幾經思索之後,決定嚴正抗議。貴署引用我的文章反擊我於7/22報載發言內容,但事實上,貴署是否連一個看得懂法學文章的人都沒有?我的文章原意根本並非如貴署所稱「與環保署主張相同」,貴署文章看不懂又張冠李戴,實已造成本人之困擾。故不得已,在此說明清楚本人文章與對於悠活案的法律分析。 
        首先,美麗灣旅館是否應該實施環評,關鍵是涉及位於山坡地旅館之「興建」申請開發面積是否超過1公頃的認定爭議;而悠活則是涉及「興建或擴建」一詞是否包含「開發行為完成後之使用」,爭議重點根本風馬牛不相及。 
        再者,行政法院之所以引用環評法第4條有關「開發行為」之定義,是為了界定環評法第22條中所謂「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之範圍;而環保署欲引用環評法第4條有關「開發行為」之定義,完全就是擴張解釋旅館「興建或擴建」包括「完成後之使用」,二者更是不相涉。 
        感謝環保署回應稿爰引筆者拙文:「就美麗灣渡假村之開發而言,其係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已屬確定,則依據環評法而論,該渡假村之規劃、旅館之興建與使用,乃至住宿休閒服務之對外營運等各階段行為,自當屬環評法意義底下之『開發行為』」,但該段重點在於指出,美麗灣案依法應實施環評,有爭議的是美麗灣的開發行為範圍有多大。這和悠活的完成興建是在環評前,依法究竟是否需要環評?完全無關。 
        建議貴署要引用學術文章支持自身之立場前,請多加仔細研讀,看不懂的話,歡迎向原作者請教,切勿自曝其短,貽笑大方。 

        王毓正敬筆 201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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