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9日 星期五

國家公園環評審查權責歸屬~從悠活案談起 座談會會議紀錄(六):討論與回應


討論與回應

(1) 修正關於環評法第14條的說法

環評法第14條修正於現行規定是在民國92年1月8日,因此如果以民國92年9月15日悠活業者取得土地利用證明文件、民國95年取得旅館營業登記來看,悠活案要適用現行環評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然而,此時對於這樣一個因法令不備而導致適用有疑義的個案,基於行政處分無效必須有重大明顯瑕疵的思考,個人認為環評法第14條第1項則應限縮解釋,整個開發許應不至於自始無效。

(2) 不贊成引用委託的規定,為環保署解套

   如果適用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認為環保署將權限委託給屏東縣政府執行,但是必須是在必要時,才可以委託。在悠活案中,看不出有任何委託的必要,個人不贊成引用委託的規定,為環保署解套。

 (3)    台灣以開發規模來認定是否應行環評,是造成以切割規避環評的始作俑者

   而台灣之環評制度,在法制設計、實務操作、司法判決上,都變成和德國和美國不同的制度,造成許多困擾,實在到了要徹底檢討的時候。例如在國外,對於應行環評的開發行為,在篩選的機制上,會規定某些項目,無論規模大小,都要強制進行環評,並不是像台灣一樣,以開發行為的規模來認定是否應行環評,造成可以透過切割開發行為的規模,來規避環評。其次,台灣政策環評的機制相當不備。另外,在美國、德國,土地利用管制上,也有環評的思考,會對於開發行為進行總量管制。尤其土地利用管制上的環評,台灣現在相當欠缺,台灣都市計畫學者也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因此,台灣環評法制不備,環評法實有大修的必要。

 (4)    由屏東縣政府辦理環評審查之合法性

面對環評管轄權的爭議,因為環保署執意不願作為環評之主管機關,因此就就悠活案個案而言,支持悠活案由屏東縣政府辦理環評審查。即使認定為管轄錯誤,只要屏東縣政府嚴格地進行環評,可認為環評審查結論正確,個人認為也可依管轄錯誤的法理,只要可認定有管轄權的機關亦會作成相同的決定,那麼管轄錯誤的瑕疵就可以不論,瑕疵不具有重要性。

與會者發言:邱晃泉律師

1. 悠活案引言

    論者在2000年悠活開始營運時,就已經是悠活業者之顧問,只是論者對於環境影響評估法相當陌生,直到本案爆發後,才開始研究本議題。若非業者某些事實未為告知,就是律師對此欠缺認識。

    在業者之故意過失上,論者本身是業者之律師,因此,也認為沒有行政罰法上之故意過失。另外,悠活案已經被社會看成變成美麗灣翻版,甚或在春秋烏來岸上,又變成悠活之翻版,業者甚至想告記者,只是,如果之後環評通過,那就算了。

2. 悠活案事實

(1)  所謂「買了國家公園」,可說是危言聳聽:

悠活案屬於私有建地,在墾丁國家公園中,有三成之土地都是如此。在萬里桐一帶,多數都是私有地。因此,所謂「買了國家公園」,可說是危言聳聽。並且,該塊土地屬於鄉村土地,繼而是以既有使用方式來使用,又非都市土地使用,自然可以當旅館來使用。在1994年到1999年申請建照過程中,周邊可說是「居住環境不良之環境聚落」,當地環境不能算是很優美,有只有一點綠地,就算有綠地,也不是原生種,而是外來種之銀合歡,直到悠活業者發起「消滅銀合歡,搶救南台灣」之運動。

(2)  悠活案並非如美麗灣一樣是原始林地。

萬里桐多半都是舊式建築,少數有新式建築,但也是違章建築,衛生設置簡陋、雞舍豬欄夾雜,絕非「美麗灣」。

(3)  悠活本來是渡假村,直到2000年才被認為是旅館

開發過程上,悠活是第1期、第3期、第5期申請建照,其他則是第2批,都在1996年申請完成,實際上自然不是要為集合住宅,但墾管處認為鄉村建築用地不能蓋旅館,所以用集合住宅之方式來申請。因此,渡假村剛開始是以會員制來處理。只是到2000年,交通部認為這種會員制之渡假設備,還是要納入旅館來管理,因此,悠活業者才會向墾管處要求登記為旅館。

(4)  把旅館視為特許行業,是戒嚴時期的遺毒,造成民宿氾濫

當時與業者去找墾管處溝通之結果,墾管處認為如果可以設旅館,就會有性工作場所,這是戒嚴時期管制旅館的遺毒,有這樣的落伍思想,才會導致台灣在發給旅館執照時百般刁難,卻後門洞開任令業者以民宿取代旅館,導致旅遊文化低落、非法旅館遠遠倍數於合法!業者因此與內政部打起行政爭訟,在訴訟進行中,內政部開始審慎進行通盤檢討,2004年明訂在一般管制區可以設置旅館。總之,本件比較複雜,以上說明,傅玲靜教授的規劃說很好,但本件並非在2002年才開始規劃。

(5) 悠活想依法申請旅館執照,卻被要求分批申請

悠活根據通盤檢討後的新規定提出旅館申請,但墾管處卻要求悠活業者分批申請,而在2006年發給第1期與第2期之旅館執照。當悠活循此提出第3期與第4期申請時(第5期採會員制),墾管處先是又要求第5期和第6期(餐廳、游泳池區)一起加入,後來又去請示環保署意見,要求悠活全區送環評。悠活遵命於今年四月1日送件,環保署卻又一再推卸責任。

    以上各位學者專家的法律意見雖認為屏東縣政府應可受理環評,但屏東縣政府對於環保署發文要求其必須向悠活追繳不法利得,應該非常感到芒刺在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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