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9日 星期五

請環保署不要栽贓給法院與學者

悠活度假村今年5月間忽然被環保署高分貝指責是「美麗灣翻版」,一時各種負面報導充斥媒體,儼然成為長期規避環評的罪人。在環團與相關學者著手研讀相關資料後逐漸釐清原來又是環保署對於主管法律發生誤解
資料指出,悠活全區建築在民國88年即已興建完工,但各類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評的主要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卻是8911月才增訂位於國家公園、且開發面積達1公頃以上的旅館「興建或擴建」應實施環評。由於前述條文僅規定觀光飯店、旅館之「興建或擴建」應實施環評,因此像悠活這樣建物興建在88年時就已完成,89年後的「興建後之使用行為」是否也應實施環評,即有爭議。
環保署在各種場合都堅持認為「是」,理由主要為:依據環評法第4條及行政法院美麗灣案判決,開發行為應包括「開發行為完成後之使用」。
對於此,筆者在日前的相關座談會表示,環保署用心固然值得肯定,但卻根本誤解環評法第4條及行政法院美麗灣案判決的意旨,導致過度擴張解釋法律意旨。
不料,環保署竟在報載後立即利用環保署網站公器撰文反駁(據說這是沈署長上任後的風格)。有趣的是,環保署竟然是引用筆者今年2月在月旦法學雜誌發表的「美麗灣公民訴訟判決對於環境影響評估法適用爭議之釐清」來反擊,意謂本文與環保署之法律立場相同,指摘筆者昨是今非,實令人啼笑皆非!
實則,美麗灣旅館是否應該實施環評?關鍵是涉及位於山坡地旅館之「興建」申請開發面積是否超過1公頃的認定爭議;悠活則是涉及「興建或擴建」一詞可否擴張到包括「開發行為完成後之使用」,從而應該實施環評。所謂「悠活是美麗灣翻版」實為不倫不類的比喻。
再者,行政法院引用環評法第4條「開發行為」包括「完成後之使用」,是為了界定依法應該「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之範圍;而環保署畫虎不成,竟錯誤引用來作為擴張旅館「興建或擴建」也包括「完成後之使用」的依據!不無有栽贓給行政法院之嫌。
此外,環保署更進一步也錯誤解讀筆者今年2月所撰之文章,對外宣稱筆者昔日文章之立場與環保署一致。筆者基於維護個人學術立場,不得已必須嚴正抗議,同時也再次明確表示,對於環保署有關悠活案的法律解釋無法苟同。環保署為掩飾自己在專業上之錯誤,栽贓給行政法院及學者也罷,但因此造成民間業者無法彌補的損失,才是最為不應該的行為。

王毓正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台灣環境法學會常務理事)
聯絡電話:0963163358  Emailyuchengw@mail.nck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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